联系:沈先生
Q Q:838020053
电话:025-52339915
传真:025-52339915
手机:13023400648 13337800648 13813813954
邮箱:swxlkz@163.com
网址:www.njkzw.net
地址:南京市玄武区梅园街道太平北路114号104室祥路刻章店
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“发票专用章”制作和管理的通知
各县局、分局:
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,根据《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〉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《关于统一个体工商户发票专用章式样的通知》(苏地税发[1996]91号)的精神,经研究,对发票使用人制作、使用和管理“发票专用章”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,请遵照执行。
一、统一制作和使用地税局监制的“发票专用章”的对象在我市境内,凡应使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的纳税人,包括三资企业,均应使用地方统一制作的“发票专用章”。
二、“发票专用章”规格、式样及文字排列“发票专用章”为圆形,直径为3.5厘米,边宽为0.1厘米,章的上方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;中间为税务登记号码(个体工商户为居民身份证号码),号码分为两行刻制,上行六个号码,下行九个号码;下方为“发票专用章”字样的原子印章,字楷体(发票专用章式样附后)。
三、“发票专用章”刻制手续
1、凡需要制“发票专用章”的新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,办理税务登记时,须在其主管地税机关领填《刻制发票专用章申请表》,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负责填写《发票专用章刻制登记清单》(一式四份),并开具《发票专用章刻制介绍信》交指定刻字厂,刻字厂持《发票专用章刻制介绍信》到南京市公安局备案后,再按税务机关规定的“发票专用章”式样刻制。
2、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工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,须补刻、加刻或者更换“发票专用章”的,比照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手续程序办理。
上一篇:为儿借读办假证谁应为冷漠付费
下一篇:南京地区公章刻制备案流程